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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喜:上市公司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余兴喜发表在《新理财》杂志2023年第1期“喜闻余见”专栏的文章,敬请批评指正。 上市公司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余兴喜发表在《新理财》杂志2023年第1期“喜闻余见”专栏的文章,敬请批评指正。

上市公司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余兴喜

提要:如果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得不到投资者的信任,投资者就会远离这样的公司。上市公司要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需要做好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

涉及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一直在证券违法违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内幕交易违法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的情况下,2021年中国证监会办理的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仍有201起,占证监会当年办理的全部证券违法案件的约三分之一。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避免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呢?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下同)第52条给出了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个定义里,有以下三个关键的概念:

一是“证券”。这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有人以为内幕交易涉及的证券仅仅是指股票,这是不完全的。

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关于“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和《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按照该规定,将对名单中的媒体进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只能从名单中选择,而且选定或变更时还应当进行公告。公司的重大信息都必须首先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公开披露过的公司选定媒体上正式披露。没有通过这唯一途径按照这唯一方式披露的信息,即使是由“名单”中的媒体披露的(如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披露),也属于“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是“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和第81条第二款列出了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其中第81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公司的。

《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节约篇幅,《证券法》第81条第二款不再罗列。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列举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需要注意,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无论多少级)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上市公司进行判断),上市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未披露之前,也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除了要注意以上所列举的事项外,更要深刻理解“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这个内涵。如果存在虽然未在上述条款中罗列,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就应当通过法定渠道及时披露;未披露之前,就应当把它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管理。

为什么要进行内幕信息管理

规则的公平是任何一个市场能够存在的基础,更是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而公平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公平的最重要的方面。如果有人能够比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提前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那就是对其他投资者的不公平,可能造成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严重侵犯。如果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得不到投资者的信任,投资者就会远离这样的公司。如果一个市场频繁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投资者就会远离这样的市场。当众多投资者远离这样的市场的时候,这个市场也就存在不下去了。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就是要保证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同时从法定渠道获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防止发生内幕信息泄露,防止发生内幕交易,维护“公平”这个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

《证券法》第5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191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第53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罪名,在相关证券的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如此重要,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呢?

首先,要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中的任何重要事项都应当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信息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纳入管理的信息的范围、标准,明确公司治理的各个主体、公司内部相关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在信息管理中的职责,明确纳入管理的各种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方法,明确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相关措施,明确违反相关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

在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中,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信息管理往往容易被忽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到以上“五个明确”,确保信息管理没有漏洞和死角。

其次,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要对所有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员工都进行内幕信息管理的培训教育,重点是信息保密和防止内幕交易。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董监高、接触内幕信息的岗位上的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至少在这些人员被选举、聘任或上岗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且最好以后每年对这些人员进行一次类似的培训。

第三,重点管好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51条列出了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9类主体,既包括法人、机构,也包括自然人。

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我们把前3类放在一起说。通俗地说,就是发行人本身,和它的上面、下面。以发行人为中心,上面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下面,就是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这3类主体,有单位,有个人。如果是公司,还包括公司的董监高。

第4类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财务信息,公司的营销人员知道营销方面的信息,公司的科研人员知道科研项目进展信息,公司的文秘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各种文件、各种会议中的信息,等等。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外部人员如,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的供应商,公司的客户,公司的贷款银行,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等。

第5类是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这包括两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是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单位或个人,重大资产交易方是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这两类主体,如果是公司,还包括这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

第6类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可以统称为与证券有关的从业人员。

第7类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的工作人员。

第8类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一类是指除了证监会系统以外的政府部门,比如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有机会获取这些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9类是证监会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是一个兜底条款。

上市公司对于上述这些人中属于上市公司自己管理的人,包括子公司中的人员,要既管好人,又管好信息;对于不属于上市公司自己管理的人,重点是管好信息,同时要做好提醒工作。

上市公司董秘等相关人员要重点管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领导。过去曾多次发生过上市公司董事长等公司领导在公开讲话、接受记者采访等场合泄露公司业绩、预算等内幕信息的案例。

第四,及时披露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内幕信息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如果有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如果所有该披露的信息都已经全部披露了,公司就没有内幕信息了,也就不用担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了。

第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管公司应当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但公司毕竟有些信息还是需要到一定时间节点才能披露。例如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需要经过内部复核和外部审计才能确定,且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即使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这中间也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再如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如果还没有取得一定的进展就披露,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这就产生了暂时还不能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要力争把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到最小范围。例如,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未披露前,如非特别必要,不要在参会人数较多的会议上讲业绩情况。上市公司董秘、财务负责人要及时提示公司董监高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注意这一问题。

第六,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的落实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自己的义务不甚了解,或者不知道违反这些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性,从而发生泄露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负有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上述义务的义务,如果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提示义务,也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较多,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无一遗漏地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而且应当在登记的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对方。

上市公司可以拟定一份格式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责任告知书”,内容主要是四部分,一是对方何时因何事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按照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登记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被登记人要保证所登记的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三是按照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义务;四是违反这些义务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引用《刑法》的条款)都一一列清楚。当有了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时,就把公司需要填写和能够填写的内容都填上并盖上公章,一式两份交给对方,请对方填好签字后返回公司一份。公司据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责任告知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保存。这么做的好处,一是好操作,效率高。特别是在开会时,没有工作人员站在被登记人后面登记信息时的急促和尴尬。二是意思表达清晰、准确、完整。特别是对方手中有一份留存的书面文件,可以慢慢看,细细理解,没有口头提示时的提示者的表达问题和对方的记忆问题。三是责任明确。有书面文件,有签字盖章,有据可查。

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视情况事先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上市公司如果能切实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应当可以避免发生属于上市公司责任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问题。

作者简介:余兴喜

现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兼任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等职务。

曾任央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现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整体上市的A+H上市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新闻发言人、财务部长、投资部长及下属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职,参与或主持IPO、定向增发、并购、境内外可转债、A+H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境外上市等多项资本运作,创造多项第一。

经济学学士,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基金从业等资格。

对财务会计、投融资、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等有深入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七十多篇,其中多篇获奖或被转载。从2017年8月起在《新理财》杂志(月刊)开设“喜闻余见”专栏,并经常为《董事会》杂志等媒体撰稿。

在任董秘期间,中国铁建董事会每年都被国务院国资委评定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并获得包括“优秀董事会”在内的众多奖项。

余兴喜本人在董秘职务上获得四十多个奖项,其中5次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并进入董秘名人堂、2次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十佳资本运作”奖,并获得唯一的新浪财经金牌董秘“终身荣誉奖”、唯一的“中国百强终身成就奖”,以及中国CFO大会“中国十大董秘”等重要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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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x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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